合肥市一些消费者购物时发现,部分商品外包装上标有“中国著名品牌”字样,他们对此称谓感到疑惑。本报记者调查发现——
“中国著名品牌”花钱就能买
安徽省合肥市一些消费者日前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在该市一些商场、超市购物时发现,部分商品外包装上标示有“中国著名品牌”字样,他们对这一称谓感到疑惑。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宣传遭质疑
3月6日,合肥市消费者陶女士向记者反映,前几天,她在该市马鞍山南路合家福购物广场购物,看到标称合肥市家家宜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食品外包装上标有“中国著名品牌”字样。“‘中国著名品牌’是哪个部门授予的?可信吗?”陶女士希望记者能够调查一下。
3月6日下午,记者来到陶女士所说的合家福购物广场。在其速冻食品柜台,记者看到了标称合肥市家家宜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虾、速冻鱼等多种速冻产品,其外包装上均标有“中国著名品牌”字样。记者在该购物广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他们均表示没有听说过“中国著名品牌”,但是乍一听,感觉与“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有些混淆。
随后,记者在合肥市调查发现,市场销售的一些食品、酒、木地板等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有“中国著名品牌”或“中国驰名品牌”字样。
●参评需交钱
3月中旬,记者在互联网上搜索“中国著名品牌”,发现一个名为“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www.chi-nazmpptgzx.com)的网站,该网站称可授予“中国著名品牌”等荣誉。
按照该网站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与对方取得了联系。记者以一家食品公司宣传部经理的名义要求了解参加评选“中国著名品牌”的条件和要求,对方便给记者传真了一份文头为“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和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的《关于组织全国优质产品入选“中国著名品牌”的通知》及一份入选“中国著名品牌”的申请表。
该网站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企业只要提供企业简介、产品介绍、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即可参与评选“中国著名品牌”,这些企业材料将全部呈报国家相关部委。
记者在该申请表“申报品牌”一栏的内容中看到,参评“中国著名品牌”需交5800元,参评“中国著名品牌”和“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需交8800元等。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收取这些费用主要是为了审核和在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网站进行公告,企业获得“中国著名品牌”荣誉后,就可以在产品的外包装上进行宣传。
此后,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的工作人员几次致电本报记者,咨询有没有考虑好参评“中国著名品牌”的事,并称只要交了钱很快就可以获得该荣誉。
●两家机构来由查不到
“中国著名品牌”是哪家机构认定的呢?记者先后咨询了安徽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徽省商务厅等单位,这些单位均表示不知道“中国著名品牌”。3月13日,记者登录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国民间组织网,在其查询栏中输入“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和“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两家机构的名称,均显示为“查无结果”。之后,记者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找这两个机构,同样是查询无果。
3月31日,记者再次致电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单位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当天下午,记者致电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宣传局,该局宣传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属没有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和中国产品质量监督委员会这两个机构。
●经营者和消费者须谨慎
3月中旬,记者与合肥市家家宜工贸有限公司魏总经理取得联系。魏总经理告诉记者,该公司的“中国著名品牌”荣誉是2007年获得的,当时一家自称为中国著名品牌管理推广中心的机构致电该公司,称该公司可以参与评选“中国著名品牌”。按照对方的要求,该公司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发给对方,交了几千元钱后很快就收到了“中国著名品牌”证书和牌匾。后来,该公司就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打上了“中国著名品牌”字样。今年年初,该公司在接受工商机关检查时被告知“中国著名品牌”并非权威认定,不能在包装上使用,现在该公司正在更换新的商品外包装。消费者在商场买到的是该公司最后一批未来得及更换包装的产品。魏总经理说,“我们仓库里还有价值20多万元的旧包装,现在不能用了,这让我们损失不小”。
安徽省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史江生告诉记者,国家认可的产品荣誉主要有3个,即:“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它们均由国家相关法定职能部门评定。而“中国著名品牌”、“中国驰名品牌”等没有经过国家法定机构合法有效的评定,不具有权威性,企业受到不法机构的欺骗花钱买来这样的“荣誉”,不能用作其产品宣传。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史江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申报品牌评定时,可以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不要被这些上门推销的品牌评选认定活动所迷惑。同时,对标注有荣誉称号的商品或广告,消费者应注意识别。
●相关链接不得随意标注荣誉称号
1999年9月21日,国家工商局发出了《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其中指出,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认定、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通知》要求,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认定、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中国公认名(品)牌”、“XXX推荐产品(品牌)”等。